1、如何安排閱卷、寫報告、提審的順序與時間
小馬:辦案期限一天天臨近,該去提審了,但我還沒有看完卷,要不要跟著他們一起去提審?正好湊成一撥兒?
科長:什么叫湊一撥兒?這提審又不是團購還要組團去。提審是審查起訴一個必經程序,根據(jù)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規(guī)則的相關規(guī)定,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,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,所以對這個不能圖省事不去做。
小馬:那我怎么把握提審的火候呢?
科長:至于什么時候提審,這確實是一個問題。有的地方檢察院離看守所比較遠,有人圖省事,就兩次并做一次了,如果超過三天就違法,所以有的人就在三天之內連告知帶訊問都做了。如果案子簡單,三天之內你能看明白那當然更好啦,效率高、質量好本來就是我們追求的目標。但是一般情況下,一個案子可能三天之內看不完,更何況有的人一次需要提審很多人,有的卷都沒看,拿上起訴意見書就去提審了,這樣的提審只能是走過場,解決不了問題,尤其是沒有針對性,有時候在后來的閱卷過程中發(fā)現(xiàn)了問題需要問清楚,結果只好再去提審一次,反而降低了效率。而有的人呢,他在審查報告寫完以后再去提審,覺得這樣可以跟在手辦理的其他幾個案件放在一起去提,一次多提幾個人,不用跑太多趟看守所。這種效率意識是值得肯定的,但方法不可取,這種方法其實還是建立在訊問走過場、只重形式不重實質的立場上的,你報告都寫完了,再去提審,如果提審之后他說的完全不是那么回事你怎么辦?報告所依據(jù)的重要基礎沒了對吧?
小馬:那如何安排好閱卷、提審、寫報告的時間順序呢?
科長:理想的順序當然是閱卷結束之后提審,然后寫報告,這樣對案件的情況了解得全面一些、清楚一些,有助于對案件的全面思考和審視。但由于平時案件會很多,如果按照看完一個案件去提審、再看完一個案件又去提的節(jié)奏,除非這個案子犯罪嫌疑人很多,比如十個八個,或者事特別多,你要連續(xù)提上幾天,其他普通的案子只有一兩個人的,這個路數(shù)就有點耗時費力了,那就是往看守所跑得太勤,影響辦案效率。
小馬:那遇到案件犯罪嫌疑人多、案多人少時又該怎么辦呢?
科長:為此,很多人采取了“攢人頭”法,就是多個案件看完后集中提審,比如攢夠了五六個人,做一次去看守所提,這樣既能保證把每個案件中需要問的問題問到,又能合理利用時間,減少跑看守所的頻率,提高工作效率。但案子多了,不同的情節(jié)難免會記不清,甚至記混,這就要不得了,這個時候為了避免案件“串門”,可以在看卷的時候隨手把需要問的問題列出來,好記性不如爛筆頭,這樣就不會出現(xiàn)搞錯搞混;再就是有的人為了一次多提幾個人,把一些沒有看完的案子也拿去湊數(shù),這樣可又出現(xiàn)了前面講到的問題,不可取。你如果一定要想提高效率、減少跑看守所的頻率,那就把提審頻率放緩呀,可以在多看完幾個案件卷宗之后,在不影響辦案期限的前提下一次多提上幾個,反正要是比較合適的人數(shù),但需要問的問題一定要明確具體,然后回來寫報告。這樣才是比較合理的處理好閱卷、提審、寫報告的關系,做到多頭兼顧、全面促進。
2、攢了好幾個案子,一次提審幾個人?
小馬問道:科長,我手里已經攢了好幾個案子了,那么一次提幾個人合適呀?
科長說:這個要根據(jù)案情和證據(jù)情況來了,有的案子,比如你這個,每個人都有十幾起犯罪事實,你一次提審能解決一個就了不得了;有的案子,單人單筆簡單事實的,三言兩語也就問完了,這種情況你一次只提一個,看守所那么遠的,是不是時間都花在路上了?這時候肯定要多提幾個才能把花在路上的時間給“賺”回來對不對?你就可以準備五六個這樣的案子,或者把繁簡搭配好,一個復雜的案子配上幾個簡單的案子去提,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。
小馬:但像我們院這樣每年案件量那么大、每個人隨時手里那么多案件的狀態(tài)下,提審人數(shù)、順序的安排怎么安排呢?
科長:一般地說,簡單案子,半天時間可以提五六個人吧,看工作人員提押的效率、你問話的方式、犯罪嫌疑人的答話方式、案件簡單到什么程度;如果稍微復雜一點的,提個三四個吧,或者再復雜點的,搭配上幾個簡單的,也可以提上三四個,這個時候你先把復雜的那個給提了,這樣后面看看還有多少時間,再安排提幾個,如果倒過來的話,先簡單后復雜,那就會影響你之后提審進度了!
小馬:那遇到疑難復雜案件呢 ?
科長:比較疑難復雜案件,可能你在安排提審人數(shù)的時候,就要把案件的疑難程度充分考慮進去,不要盲目樂觀,認為提審一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花多少時間,很可能在卷宗材料里看那個對犯罪事實供述很好的,在你提審的時候會翻供或者進行長時間的辯解,對于這種人,你千萬不要因為他打亂了你的提審計劃而不耐煩聽他的辯解,說不定在他的辯解中,確實有很多實情呢!因此要把這個因素考慮進去,在保證聽明白供述辯解和保證案件質量的前提下安排辦案進度,這樣才能使提審不至于走過場,發(fā)揮不出當面訊問的作用來。
文章來源:《公訴技能傳習錄》